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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清障员藏匿事故货物该如何定罪

时间: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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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刘某驾驶半挂货车,自东向西行驶至连霍高速灵宝段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侧翻导致所拉的白酒等货物散落在高速公路上。刘某报警后,河南某道路救援公司清障人员董某、崔某经高速交警通知,分别驾驶大、小清障车辆到现场。在拖运事故车辆、清理现场散落物过程中,董某电话联系邵某驾驶一小轿车到现场,停于事故现场后方应急车道处。待刘某及其他救援人员乘车离开后,崔某、董某同邵某将事故中散落的,已被藏匿在高速护栏外的白酒装上轿车离开现场。案发后,被追还的15箱白酒经鉴定价值51300元。


    争议焦点


    观点一:崔某等3人实施了职务侵占行为,理由是崔某、董某是清障公司清障人员,在清障过程中运输被害人的货物,与被害人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其系在履行货运合同过程中将所运货物占用,属于职务侵占行为,本案被追回的白酒经价格评估为51300元,未达到职务侵占罪60000元的立案标准,故3人不构成犯罪。


    观点二:崔某等3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理由是崔某等3人将发生事故车辆的货物装载至清障车,是排除被害人对财物的支配,在代为保管期间将被保管财物据为己有,且未归还,属于侵占罪。


    观点三:3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清障人员在清障过程中运输货物,被害人仍在现场,没有失去对其货物的支配管理权,其依然占有自己的财物,3名被告人非法占有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属于盗窃行为。


    处理结果


    最终,该案以第三种观点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一直在现场并未离开,散落的货物始终处于刘某的监管之下。事故发生后,刘某一方面报警,另一方面通知货主,说明从未放弃对货物的控制及支配。董某等人是在趁刘某及货主没有注意以及离开事故现场去往高速服务区的情形下,将货物转移的,说明其害怕货主发现自己的不法占有行为。在清障过程中,被告人将发生事故车辆的货物装载至清障车,但刘某并未失去对所拉载货物支配处理的权利,货物仍处于刘某占有之中。被告人董某等人帮助刘某运送货物,充其量只是一种辅助占有的行为。此外,刑法上的占有具有排他性,意味着占有者对财物事实上处于支配管理状态,在货主以及刘某在事故现场监管的情况下,被告人虽然驾驶清障车拉载货物,但并未排除被害人对财物的支配。董某等人用刘某等人不易发现的方式,将部分货物据为己有,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盗窃罪。2021年8月23日,灵宝市法院认定董某等3人犯盗窃罪,对3人分别判处2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判后,有两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了原判决。


来源: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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