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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骑电动车上高速被撞身亡亲属索赔,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时间:202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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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5月,邱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宿淮盐高速淮安西收费站入口进入长深高速向北逆向行驶,与由北向南方向行驶的曾某所驾车辆发生碰撞,致该车辆失控又与同方向行驶的王某所驾车辆及路边护栏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邱某死亡、三车及护栏受损。

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载明,邱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当晚监控录像显示,收费处岗亭工作人员对邱某进行劝阻,但邱某不听劝阻继续行驶,工作人员即刻打开对讲机向值机员汇报情况,并做值班登记,后值机员又上报指挥中心。

邱某亲属诉至法院,认为高速公路的管理人存在严重过失,应对邱某的死亡承担50%的责任,要求赔偿损失57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驶入高速公路,并逆向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死亡,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存在严重过错,邱某本人应当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在收费处设置的通行栏杆事发时处于完好状态,已足以对一般人起到安全警示和防范的作用,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全部注意义务,没有疏于注意义务的情形存在。遂判决驳回邱某亲属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高度危险场所安全保障责任】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本案裁判结果,旗帜鲜明地表明,司法可以同情弱者,但对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不予鼓励、不予保护。“高速公路,行人非机动车勿入”是交通安全常识,行人、非机动车上高速不仅违背社会公德,也危及自身生命安全和高速公路行车安全。

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不能只从损害结果或个人情感出发而将损害后果转嫁给没有过错的他人,要坚持“不和稀泥”“谁错谁担责”的司法理念,引导人们形成遵守规则、文明出行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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